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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生于199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农民,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乡**村**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4940****。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9日23时20分,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七号铁路桥下时,被兰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民警查获,经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民警遂将常某某带到红古区人民医院采集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人常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案发后本人亦认罪,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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