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甲,曾用名常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3********,汉族,本科文化,安龙县**站职工,贵州省安龙县人,现住贵州省安龙县**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宣灯。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常某甲醉酒后驾驶贵EA****号小型轿车由安龙县**区方向往安龙县老城区方向行驶。23时18分,行驶至安龙县**路段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常某甲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3.6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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