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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单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单县**镇**庙**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我院于2020年11月11日收到卷宗2册。我院受理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黑色长城牌小型轿车,沿单县蔡堂镇东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单县**镇**处,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常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具有如下情节:1、常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2、常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3、常某某乙醇含量为86.5mg/100ml,乙醇含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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