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村**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红旗”牌小型轿车,行至昆明市**街**巷**街**号门前路段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05.52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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