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村农民。2020年3月6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满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4时18分许,犯罪嫌疑人常某某醉酒驾驶冀FE****小型轿车行驶至满城区**街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常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值为93mg/100ml。经保定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常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88mg/100m。
本院认为, 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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