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抚宁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酒后驾驶冀J9****小型轿车,沿昌黎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昌黎县**大街**路口时,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郭某某、陈某某查获。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常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04.6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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