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枣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个体经商。2019年2月23日因非法存放汽油被枣强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TM****小型轿车沿枣强县大营镇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大营镇交警中队门口处时,被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常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6.26mg/100ml。
本院认为, 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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