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务农。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1****小型客车沿衡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衡水市桃城区周通桥附近被三大队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从所送常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16mg/100ml。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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