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855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6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晚8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饮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轿车,行经平阳县海西镇海泽路与瑞安市交界处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达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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