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8198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深圳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住深圳市南山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粤B6****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南山区南海大道登良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同年11月18日1时许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5.88mg/100ml。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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