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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乡**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乡**村**号,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城对面**钢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松松,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常某某酒后驾驶蒙E****6号斯巴鲁牌小型轿车,沿G301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黑蒙交界卡点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常某某的血样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99.9mg/100ml。被不起诉常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及我院审查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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