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3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2月3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30日23时05分许,常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8****号黑色小型驾车,行驶至睢县**路与**路向西50米处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后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验,常某某的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3.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常某某具有C1驾驶证,驾驶的车辆是自己的车辆,车辆手续齐全,无其它违法行为。且被不起诉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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