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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小区**室(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1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7号蓝白色宝马牌迷你小型轿车,沿本市二环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省体育场南门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常某某血醇浓度为121.0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及时被交警部门查获,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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