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装修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村**屯二队,现住长春市**区**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W99**号小型汽车,沿本市东环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钱路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7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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