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住河南省林州市**镇**街**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58分,常某某驾驶号牌为京N****8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保晋路实验小学路段时,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后抽取血液送检,经鉴定,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27mg/100ml。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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