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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69********,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饮酒后驾驶晋EE3629号小型轿车沿陇县秦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芒果KTV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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