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9197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澄城县**镇**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驾驶一辆晋M*****的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澄城县**路时,被执勤中队民警依法拦挡检查,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常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其检测结果显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08mg/100ml。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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