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8********,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大专文化,居民,家住弥勒市**镇**路**号,现住弥勒市**镇**号**幢**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车行至弥勒市城区中山路**路路口向南300米处时,被在此检查的公安民警查获。经依法提取常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5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悔罪。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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