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科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18时50分,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驾驶吉GX****号小型轿车,当车行驶至大安市**镇**村**屯时,被大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18mg/100ml。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发生交通事故,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