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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8〕86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1083198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小区**号**单元**室,现住山东省威海市高区**花园**号**室。2018年8月15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18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16时2分,威海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民警在威海市区青岛路农行岗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发现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常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现场对其呼气检测结果为94mg/l00ml,后将其带至骨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鉴定,常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97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常某某醉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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