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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济南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县**乡**村**号。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济南市槐荫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饮酒后乘坐谢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外道路(现为淄博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停车后,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更换至驾驶座位置,保安人员上前询问时,二人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驾车沿该道路向南行驶一段距离后调头返回,冲向地下车库出口栏杆,该过程中先撞到停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车并顶着该电动车又与车库栏杆相撞,后将车停在路边。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达到醉酒值。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常某某赔偿电动车车主2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认定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案发时**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外道路未正式交付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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