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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生于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S山丹县人,山丹******社农民,住该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5****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312线2660KM+400米路段时,被在此巡查的山丹县交警大队民警发现有醉驾嫌疑,遂将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62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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