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路**号**栋**单元**室,个体电工,群众,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6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醉酒后驾驶白色轻骑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大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心街附近时,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9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90.36mg/100ml。常某某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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