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1434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0时45分许,常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K1****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凤鸣路阳光假日小区门口处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常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
本院认为,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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