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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二部刑不诉〔2020〕275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暂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饮酒后驾驶浙LW****号小型客车沿舟山市定海区鸭东线由东往西行驶,13时27分,途经定海区鸭东线与源丰路交叉路口以东100米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住检查。经对被不起诉人常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年六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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