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37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乡***行政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从江南大道苦荞酒厂附近驶向兰天广场方向,途径江南大道苦荞酒厂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处,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常某某血样送进行了提取,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常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6.2mg/100ml。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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