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榆树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榆树县**乡**村**组,现住集安市**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集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驾驶号牌为吉E****7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300米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集安市医院进行静脉采血。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测,送检的常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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