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59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经济开发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 2018年5月1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份,王某某及其妻子常某某违反拆迁安置协议,辱骂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将**公司2号沿街两层商铺一套,**安置楼2号楼北面的车库一套更换门锁强行占有,至案发后仍拒不归还,该商铺面积为166.665平方米,价值833325元,给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造成损失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