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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寻衅滋事案)_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东检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乡**村,无业,无住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鸡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指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2019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到鸡东县公安局户政科办理户口问题,在未得到回复时,多次给有关人员甚至在公共场所下跪,请求解决其反映的问题,造成交通短暂性堵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

2.证人毕某某、柴某某、韩某某、朴某某、徐某某、娄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常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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