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宿舍,住荆州市沙市**街**房**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1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常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李某某(另处)受张某甲(另案处理)的雇佣和指使,同意为QQ昵称为“某某甲”的人看管供境外人员远程操控拨打电话的设备。双方约定,由李某某找三个距离大于5公里的无监控的场地放置设备,一个场地只放三天,在荆州做十天就换一个城市,每日收取3000元的报酬。李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一同参加,让其代为收取对方支付的前期准备费用5000元并开通网络宽带。

2020年8月7日,常某某李某某收取了某某甲邮寄来的二台网络通信硬件设备(GIOP移动机房设备)。二人在沙市**路**栋**房内一起装配、看管该设备,并按照某某甲的指示不断更换设备上的电话卡。

同年8月8日,常某某李某某上述出租房内看管设备时被当场抓获,涉案GIOP设备以及大量电话卡被起获,其中包括给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董某某高某某四人拨打诈骗电话的电话卡。该四名被害人均被他人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实施了电信诈骗活动,合计被骗14.8339万元。

案发后,网络通信硬件设备、手机等作案工具及涉案款50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中国电信业务登记单、语音详单等书证;2.查获经过、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4.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5.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常某某不起诉。

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及涉案款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