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栋**门**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栋**门**号内,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常某某自述获利三万余元,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常某某实施了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开设赌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