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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女,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栋**门**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栋**门**号内,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常某某自述获利三万余元,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常某某实施了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开设赌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常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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