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81987********,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河北省文安经济开发区智能装备产业园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住文安县文安镇**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1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1日至4月1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利用手机“天地人和”软件,通过上级开通权限担任代理,创建赌博虚拟空间“茶馆”,并从上线处购买14700元“金豆”用于在“茶馆”中开设房间,通过微信群拉好友进房间以“推牌九”方式为参赌人员充钱上分,下分退钱,从中获取利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其开设网络虚拟房间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时间较短,组织范围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其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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