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市检检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业主,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里**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在大石桥市**街其经营的**店,明知是赃物,仍以每克人民币360元的低价,收购梁某某(已起诉)盗窃的约65克黄金首饰。经大石桥市**认证:被盗窃的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279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扣押梁某某人民币18000元,已返还失主。2020年9月9日,常某某赔偿失主人民币12000元。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民事和解、被害人谅解、本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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