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常坟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5日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汪某甲(另案处理)、汪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无采矿许可证,仍与其事前通谋,采用边采边运、运砂船和采砂船同步收购装载河砂的方式非法开采淮河河砂1200余吨,价值人民币50000余元,并转售获利。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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