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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公诉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常坟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5日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汪某甲(另案处理)、汪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无采矿许可证,仍与其事前通谋,采用边采边运、运砂船和采砂船同步收购装载河砂的方式非法开采淮河河砂1200余吨价值人民币50000余元,并转售获利

本院认为,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共犯中的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退赔,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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