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115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莲峰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0时,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在自家大门前的路上,与本社农民陈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某持铁锹在常某某的左后大腿处打了一下,后双方撕扯在一起,常某某将陈某某推倒在地后骑在其身上,造成陈某某肋骨骨折,陈某某将常某某的右手无名指咬了一口,后二人被本社的杨某某劝解,陈某某因伤住院治疗。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常某某和陈淑芳自行和解,常某某赔偿陈某某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陈淑芳的谅解。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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