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21989********,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日补查重报。 

昌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常某某同马某某原系夫妻,2017年离婚。2019年4月22日22时许,常某某驾驶轿车跟随马某某驾驶轿车至碣阳湖水库停车场处发现马某某和一名男子在现场,对马某某产生怨怼,后马某某驾车离开,常某某跟在后面行驶至碣阳湖水库南侧嘉硕饭店门口时,常某某故意撞击马某某轿车尾部致使马某某的轿车被撞出十六米远,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该案经昌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后认为不是正常的交通事故,驾驶人涉嫌故意撞击,后移交昌黎县公安局。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马某某被撞轿车的损坏部位价值为9328元。2019年10月21日,常某某和马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昌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常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