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
南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1月,朱某某和赵某甲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被与赵某甲长期姘靠的常某某发现,常某某先到朱某某和他人经营的台球厅内进行打砸,随后,朱某某托赵某乙、赵某丙等人从中说和,均遭到常某某的拒绝,后常某某又多次威胁、要殴打朱某某,朱某某害怕常某某报复他及其家人,最后通过**村的张某某从中调解,被迫给常某某20万元了结此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皮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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