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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涉嫌盗窃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曾用名常某巧,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住通渭县义岗川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9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常某某被常某飞、马某纠集,后驾车窜至通定高速一号拌合站对面的通定高速工地盗窃模板17块。经通渭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模板价值2899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退赔了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犯罪过程中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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