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住陕西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临渭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受王某某指使,在李某某、成某、杜某某三人合伙经营的位于西安市**区科*******小区**号楼**单元****室的麻将馆内进行记账、放账,帮助王某某抽头渔利10万余元。
2、2015年10月至2016年4、5月份,王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租赁西安市**区****小区西门**单元**楼、东南门**栋单元**楼,设置麻将桌、筹码聚众赌博。王某某雇佣常某某记账、抽水、放账并进行结算,期间,王某某抽头渔利20万余元。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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