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涉嫌赌博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住陕西省**********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临渭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受王某某指使,在李某某、成某、杜某某三人合伙经营的位于西安市**区科*******小区**号楼**单元****室的麻将馆内进行记账、放账,帮助王某某抽头渔利10万余元。

2、2015年10月至2016年4、5月份,王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租赁西安市**区****小区西门**单元**楼、东南门**栋单元**楼,设置麻将桌、筹码聚众赌博。王某某雇佣常某某记账、抽水、放账并进行结算,期间,王某某抽头渔利20万余元。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