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湛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4839,汉族,大专文化,系****集团**科技有限公司*****车间班长,住平顶山市湛河区**社区高层*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2时许,常某某在我市湛河区**社区高层*号楼*单口楼道口,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电动车挡风被兜里忘拿的一部苹果XR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757元。次日,常某某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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