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0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庆城县**镇**路**号**区**栋**单元**室。居民。无党派。2008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4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9日被庆城县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3月21日,庆城县**镇**街**中学办公楼五楼微机室窗户防护栏一竖杠被剪断,三十二台电脑主机内的CPU和内存条被盗。2020年7月30日,经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719元。2019年11月14日,经庆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城)公(司)鉴(痕迹)字[2019]76号鉴定文书鉴定:现场窗户防护栏的横杠上遗留的两枚灰尘减层残缺手印分别与常某某的左手中指、左手环指捺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常某某到案后拒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收押人员入所体检登记表,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甘肃省西峰区人民法院(2008)庆西刑初字第011号刑事判决书,甘肃省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刑初425号刑事判决书;
2.证人马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证言;
3.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5.鉴定委托书、(庆城)公(司)鉴(痕迹)字[2019]76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庆城县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现场勘验笔录中记载有多处残缺重叠的灰尘足迹两种,分别为细横条形和边沿为类似大方块状,不排除有两人入室作案的可能。现场窗外防护栏遗留的指纹同常某某指纹一致,只能证明常某某有参与盗窃作案的嫌疑,卷内无证据证实常某某有盗窃庆城中学微机室电脑主机内的CPU和内存的事实,指控常某某涉嫌盗窃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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