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17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清毕路中段“恒盛通讯”手机店趁他人不备,将该店柜台内的一部苹果XS土豪金色智能手机盗走。经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76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家属已对被害人陶某某进行赔偿,陶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常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是初犯、偶犯;其家属代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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