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 807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乡**村**组**号,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区**镇**村**号,工作单位:个体收废品。因涉嫌盗窃罪,经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9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窜至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东方路**集团员工宿舍内,窃取该处空地上的一卷长约15米的电缆线。
2. 2020年9月19日早晨,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窜至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东方路**集团员工宿舍内南围墙内,窃取该处围墙边的两根床板上的铁栏杆。随继,其窜至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东方路**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宿舍东围墙内围墙边,窃取该处两根长约2米的空心铁管。随后,其窜至该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南围墙南面空地处,窃取该处埋在地下长约10米的电缆线。现该两根铁栏杆已扣押发还被害人。
3. 2020年9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窜至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东方路**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南围墙南面空地处,在行窃该处埋在地下的电缆线时,被当场查获。
2020年12月3日,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发还清单。
2.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诉讼参与人身份资料、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
3.归案经过、证人朱某某证言。
4.被害人谢某某、吴某某陈述。
5.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7.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制作情况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归案后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可免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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