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汉族,高中文化,淮南市**厂病退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院**栋**号,住址同上。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9时许,常某某来到本区**医院住院部**号楼**楼**床,趁被害人平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置在旁边病床上外套内的钱包(内有现金1672元)盗走。同月10日,常某某被抓获,从其身上搜缴部分被盗赃款870元并退还被害人。同月13日,常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平某某113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常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监控照片、扣押和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平某某陈述;
3.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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