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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职务侵占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科右前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3日2020年7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至2017年,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担任**有限责任公司**员期间,利用自己现金员身份之便,向公司会计重复报销公司支出票据34.17万元,侵占公司财产34.17万元。2016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在公司会计邱某某记账错误的情况下,侵占公司财务9.225万元。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共计43.39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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