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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诈骗罪一案)(霞检刑不诉〔2020〕49号)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身份证号码2306211990********,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镇**村**。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刑满释放。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请指定管辖,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开始,同案人“老张”(在逃)在缅甸掸邦第四特区**酒店设立诈骗窝点,拉拢、组织李某有、高某某、姜某某、李某乙、朱某某、李某丙、梁某坚、钟某平、杨某龙、侯某某、梁某婷、梁某丙、黄某轩、陈某健、宋某某(均另案处理)以及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等人偷越中、缅国境,并对上述人员在其设立的窝点内统一培训,并包装成长相帅气(靓丽)、善解人意的恋爱对象,通过世纪佳缘、探探、抖音、BLUE等交友网站和聊天工具以谈恋爱为名对中国大陆被害人进行诈骗。取得被害人信任后,李某有等人会将天弘基金网站的二维码发出,以理财为名引导被害人不断投资,再由“老张”从后台进行操作,将被害人的“投资”占为己有。

该诈骗窝点实施“公司化管理”:统一上下班及作息时间;有明确的公司规章制度及薪资待遇以及奖励机制统一由专人对新人进行培训,有《培训课件》以及《聊天步骤注意内容》等话术资料统一配发下载好聊天工具的手机、电脑等用于实施诈骗的作案工具。公司成员每次诈骗成功,窝点老板“老张”、主管李某有均会在微信群中发布相关业绩情况,并对其他成员进行激励。截止目前,本案共有郑某某、李某丰、武某某、徐某某四名被害人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累计被骗涉案金额77232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电脑等;

2、书证:培训资料、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

3、同案人李某有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其他同案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次,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与同案人宋某某二人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不构成偷越国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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