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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非法拘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0********,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襄阳市襄州区**镇**街。2006年3月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于2020年7月9日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9月7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于2020年10月9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3月2日14时许,倪某甲开一辆黑色奥迪车和常某某、刘某某、倪某乙等到陈某某父亲家找陈某某要债。在陈某某表示无力偿还后,倪某乙要求陈某某将前妻尹某某在襄阳市**区**路原襄阳县**的一套房子的房产证作抵押,倪某甲、常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用言语威胁的方式要陈某某上了倪某甲的奥迪车,将陈带往襄阳市襄城区**巷**家属院找尹某某拿房产证。倪某乙则回张湾家中未一起到襄城。当日17时许。倪某甲、常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带陈某某到襄城区**巷**家属院找尹某某拿房产证。倪某甲、常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带陈某某一起到襄城区**巷**家属院未找到尹某某,倪某甲开黑色奥迪车和常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将带陈至襄阳市渔梁州***集团的一空厂房处,刘某某、杨某某捡起地上的石头和竹竿对陈进行殴打。此后,倪某甲、常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再次将陈某某带回襄城区**巷**家属院,刘某某将尹某某临时居住的房间门踹开,倪某甲、常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将陈某某带进房间看守并等尹某某回家。在此期间,倪某甲、常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均使用口头威胁、辱骂的方式要陈某某老实还钱,不准其报警,刘某某还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威胁陈某某当日19时许,倪某甲安排刘某某、杨某某留下继续看守陈某某,其和常某某离开了尹某某临时居住的房间。后经法医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但该案案发于2002年3月2日,而侦查机关对常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时间为2020年7月,已经超过非法拘禁罪五年的追诉期限,且现有证据及补充侦查后不能证实侦查机关有持续抓捕行为和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有逃避抓捕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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