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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非法狩猎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海城市森林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5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于2019年5月7日午后,与宋某某驾驶小型摩托车,携带粘网、钢管、竹竿、小录音机等工具,到海城市铁西苏家村北河套(海城河南岸),架设粘网粘鸟,在架设粘网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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