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米检刑事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1时,常某甲去米脂县三羊开泰饭店与常某乙、常某丙、常某丁和杜某某等人吃饭,期间常某甲大约喝了一两五白酒,13时左右常某甲等人离开饭店。由杜某某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把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常某丁四人送到常某甲家,15时15分许,常某甲将侧停在自家巷口的陕K5****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驾驶挪到巷边停正。驾车行驶时间大约七十秒,行驶距离大约五六米。2020年10月16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常某甲血液中所含的乙醇浓度为143.35mg/100ml。被不起诉人常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常某甲不起诉。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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