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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甲,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2001********,汉族,大学二年级,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镇**街道****居民点。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0 时23分许,被不起诉常某甲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寿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众兴镇新店村南庄组路段处,与行人文某某发生碰撞,致文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常某甲父亲当场报警,常某甲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次日文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常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文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6月29日,肇事方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1.​ 被不起诉人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常某乙和王某某证言;

1.​ 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1.​ 寿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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